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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者的“人情”法则与运用艺术

黄圣

---文章选自领导科学杂志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影响。在交往活动中,人的情绪、情感的表达需要合乎情理,说一个人通晓“人情”,也就是指他通情达理,能够以常情、常理的方式表达,表现自己的情绪和情感。因此,“人情”也可以用来指称一个人待人处世所应具有的常理之情,亦即人之常情。依照常理、常情,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普遍通行的,约定俗成的待人处事之道,亦即人心、世情,它们也是“人情”之一义。在传统礼仪文化中,人情往来的表达往往需要通过彼此间的应酬尤其是礼物的馈赠来实现,所以“人情”也指人际应酬以及以财、物等相互馈赠的行为。

另外,在交往的过程中,“人情”得到了双方的而不仅仅是单方的表达,并通过彼此的应酬和往来,形成了一种往复循环、来回深化的螺旋式过程,所以“人情”也指在其中积淀下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情与情面。要之,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人情”泛指一切合乎情理的待人处事之道(包含相互应酬,礼物的馈赠,讲交情、顾情面以及懂人心顺世情等多方面),同时也具有“人之常情”以及“人的情绪和情感”的一般性含义。显然,在多种含义中,所谓“人情”,其核心性的含义是指如何处理人际关系的一套合乎情理的处世与处事法则。

一般说来,一个人的人际圈子,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层:亲人圈子、熟人圈子和生人圈子。不同的人际圈子对应着不同的待人处世之道。说一个人懂“人情”,主要就是指他能够较好地处理自己与亲人、熟人和生人圈子中的各种关系,能够熟谙其中的处世和处事之道,并在实践中做得恰到好处。

对于中国人来说,亲人圈子主要指血亲和姻亲圈子,包括自己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等直系血亲圈子,以及由自己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构成的姻亲圈子。血亲圈子一般只局限在二至三代,或者最多四代的血缘关系范围之内,并构成一种依照血缘的亲疏,远近关系而形成的名分体系。在名分体系中,各种名分之间形成相互依存的角色义务,并具有横向平衡和纵向递减的特征。“亲情”法则不具有功利性和交换性的动机与目的,这一点与熟人、生人间交往所遵循的“人情”法则是有所不同的。

所谓熟人圈子,一般指自己的朋友、同学、同事、同门、近邻以及其他自己所熟识的人。熟人之间的交往具有稳定性、长期性,既具备一定的情感基础,也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对于中国人来说,由于没有来自于同一血缘上的绵延关系,熟人之间的交往往往适用于一种信用借贷式的“人情”法则。(尚会鹏:《心理文化学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163)与熟人打交道时,双方在开始的时候并不一定有从交换中获得好处的想法,但是双方都会有预期,对方在接受自己的好意之后会做出回报。这种预期就是一种信用,而好意与回报就构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在这种交换模式下,“人情”的运作往往具有以下特征:①善待帮助过自己的人。②应延时回报和增量回报。③具有情感性和伦理性特征。在熟人间的“人情”交往中,尊崇“来而不往非礼也”“礼轻情意重”“渴时一滴为甘露”,所以,“报”,也就是回报与报答是一种带有情感性和伦理性的义务。④主要局限在非经济性关系的领域中。熟人间的“人情”往来主要局限在彼此间非经济性关系的私生活领域中,而在经济往来中则应该遵循公平原则,也就是说,不能总是占别人的便宜,否则会导致双方关系的巯离和淡化,并且会使得在非经济关系中的“人情”往来也受到影响。总之,与“亲情”法则相比,这种熟人间的“人情”法则本质上是一种交换法则,遵循着熟人间因为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交换需要而自然具有借贷式信用的诸种特征。

与亲人、熟人间的交往不同,生人间的交往或交换活动中基本不具有情感性因素。在亲人圈子中,人际交往需要遵循“亲情”法则,亲人间的相互往来是无条件的、自动进行的,父母需要自动地施恩于子女,子女也应该自动地孝顺和报答父母,彼此之间主要是责任感的行使和推动。在熟人之间,人际交往需要遵循熟人间的“人情”法则:一方贷出“人情”,通常会引发也要求对方的偿还行为。所以,在熟人之间,如果一个人帮助了另一个人,后者一般也会在其他的事上给予回报,并形成彼此在交往过程中“人情”的循环和深化。但是,在生人之间,人际交往是一次性的,其交换活动也是偶发的,并不需要情感渗人其中,所遵循的主要是利益上的公平法则。由此,在与陌生人打交道时,中国人在彼此的经济关系中往往会“当场算清”,以求互不亏欠(至少自己不吃亏),而在非经济关系中则大多会依照情境来确定自己的交往方式。如果情境需要(如公职人员对待前来办事的陌生民众等),也可以用一种很温和的甚至温暖的方式对待他们,但是这种处理仍然是遵循着内外有别、公事公办的原则,是角色和职责要求。在传统中国社会,陌生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往往是疏远和冷漠的。“人情”在宽泛的意义上也包含了对待陌生人时的淡漠与疏离之心,所以这种生人之间具有交易性特征的人际交往其实也是符合“人情”之理的,它们也是中国人为人处世'法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情”往来具有双面性。它既能够予人以心理慰藉和价值依托,也同时会带来“人情”压力和诸种社会弊端。显然,在生活中,“人情”能够让人获得情感上的满足,从而有利于个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与平衡。对于传统中国人来说,内心的不平、委屈、失衡、焦虑等负面情绪和问题,其倾诉出口主要不是上帝、真主、佛、菩萨等超世之神灵,而是现实中的由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以及夫妻等构成的至亲圈子,或者是朋友、闺蜜等熟人圈子中的核心层面。对于中国人来说,现实生活中各种问题、麻烦、困难的解决,其主要助力也基本上来源于自己的“人情”圈子。一个人“人情”圈子的大小及其能量的高低,往往也代表了一个人能力的高低,以及他的“情面”“面子”的大小,从而是其人生价值之重要的对象化式的体现。这是从积极意义的角度看的。但是,从消极意义的角度看,“人情”往来也容易给人造成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形成所谓的“人情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钱债好清,而“人情债”难还,因为后者往往牵扯到“脸面”和情感问题,所以难理难办。进一步讲,在政治领域中,如果“人情”与权力相纠缠,更会导致所谓的“关系网”问题,也难以避免任人唯亲、以权谋私等各种腐败现象的出现。例如,依照《孟子·万章上》中的记载,舜为天子,其弟象“至不仁”(非常没有仁德之心),但是舜却将他“封之有廓”,也就是说分封到有摩国去做那里的国君。分析其原因,孟子说:“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廊,富贵之也。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也就是舜对于自己的兄弟象,哪怕他多次谋害自己,对他的愤怒和怨恨也不会往心里去,而是只有至深的亲亲之情。这种至深的亲亲之情如何表现出来呢?回答是子之以富贵,所以就封象为有原国的国君了。显然,这是将“家族共财”的经济原则应用到政治领域,从而导致“任人唯亲”“家天下”“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等腐化状况的出现。如果说,在孟子所处之战国时期分封制的社会背景下,“封之有库”式现象的出现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在政治权力已经成为“公器”的当代社会,对于这种因为“人情”的泛滥所导致的政治腐败现象,我们应抱以警惕和防备之心。事实上,在政治和公务领域,“人情”法则的渗入所造成的影响更多的是负面性质的。我们党加强对各级党员干部在“人情”往来方面的管理和规范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领导干部应该善用“人情”,在适度讲“人情”的同时又要避免背上“人情债”。例如,在处理经济关系时,“人情”往来一般遵循公平和平衡的原则,所谓“亲兄弟,明算账”,这样的处理反而会有助于在其他的、非经济领域中的“人情”往来的真诚与深化。与此相类似的,在政治生活和公务领域,领导干部也可以采用区隔的策略,也就是将“人情”法则的使用严格限制在非公务的、私生活的领域,而在涉及公权力的使用方面则应公私分明,完全遵循公平和公正原则。另外,通过加强各种制度建设,让权力的运行完全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将会使得“人情”对公权力的渗入不再必要,也没有可能,从而从根本上消除“人情”压力,防止“关系网”、任人唯亲和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出现。

对于领导干部来说,“人情”是一把“双刃剑”,既要能够善用之,更要防范之。在古代官场中,同乡、同学、同事成为一党的现象屡见不鲜,“外举不避仇”往往流于空谈,为官者往往在“人情”的维护与应酬上耗费了大量心力与财力。随着现代社会的转型,我国亟须由人治社会转向法治社会,由以前的人管人向制度管人转变。在当前中央大力打击腐败、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一方面,领导干部更要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人情”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发挥它们在管理工作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使团队成员能够融洽和谐地相处;另一方面,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将“重情分”建立在“讲规则”的前提之下,公私分明,谨防“人情”往来的异化和堕落,避免由此所导致的各种“关系网”、小圈子,以及任人唯亲、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

(作者系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副教授、哲学博士)

责任编辑史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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